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江新区经发局,各市直单位,各区县(市)发改局,各园区信用建设牵头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湖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303号)等文件要求,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构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信用在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中的应用,结合长沙市实际,现将《长沙市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沙市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22日
长沙市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构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信用在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以及《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湖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303号)等,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及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相关信用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对象】以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为对象开展信用监管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遵循原则】实施信用监管活动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客观公正、全面覆盖、信息共享、动态调整、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信用监管定义】本办法所称信用监管,是指以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为目的,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以信用为核心,以分类、精准、智慧、规范为特点,以融入传统监管措施、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为手段的新型监管模式。
二、信用监管的主体与职责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信用监管机制,推进信用监管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部门的信用监管工作,制定信用监管制度,采集与管理行业信用信息,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管理。
三、信用监管的方法
第七条【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公示、异议、撤销、修复等活动应当遵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版本)》(发改财金规〔2025〕297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以及《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湖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303号)等规定进行,保障信用信息规范管理、资源共享。
第八条【信用承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涵盖审批替代、证明事项、主动公示、行业自律、信用修复等类型的信用承诺机制,明确信用承诺流程规范及虚假承诺、违约毁诺约束措施。
信用承诺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清单实施。信用主体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依托“信用中国(湖南长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信用核查】各级各部门应当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用长沙”依法开展信用核查,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实现“应查尽查”。
第十条【信用报告应用】市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报告标准,形成格式规范、标准统一、用途明确、使用便捷的信用报告标准体系。
在政务服务和行政管理事项中,各级各部门应当将有关主体信用报告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依据。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本部门的有关业务系统与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用报告自动核查,结果自动反馈。
第十一条【自然人信用评价】自然人信用评价按照湖南省个人信用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评价】法人组织的信用评价按照《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长发改信财〔2024〕90号)执行;社会组织法人评价按照《长沙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长民发〔2024〕16号)执行;对于非法人组织,若相关行业尚未出台信用评价标准,其信用评价可参照《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长发改信财〔2024〕90号)执行。
第十三条【市场信用评价】鼓励和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及时提供信用主体市场信用评价结果至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专业性。
第十四条【守信激励】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报告编制守信激励措施清单,由市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公布。清单应当列明守信激励的实施主体、依据、对象、期限、奖励措施等具体事项。对守信主体实施的激励措施,应当与守信行为、社会贡献程度相适应。
第十五条【失信惩戒】对严重失信行为信用主体的惩戒,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发改财金规〔2025〕297号)执行。对失信主体实施的惩戒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十六条【信用修复】建立信用修复告知机制,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明确告知信用主体修复条件、流程及所需材料,并在信用信息公示期满前主动提醒信用主体及时修复。稳妥推进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信用服务窗口。
第十七条【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将财政资金奖补、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信用核查与失信联合惩戒落实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四、责任追究与权益保护
第十八条【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若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报送、归集和披露公共信用信息的;
(二)虚构、篡改、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的;
(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社会信用信息的;
(五)未依法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职责的;
(六)违法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的;
(七)其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附则
第十九条【其他条款】如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解释部门】由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