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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公共信用评价范围拟“扩容”至个体户
2025年8月28日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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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广州市经营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配套评分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拟将公共信用评价范围从企业拓展至个体工商户,构建覆盖全市经营主体的信用监管体系。

评价范围拟“扩容”至个体户

根据修订说明,此次修订最核心的变化是将评价对象从原《管理办法》中的“企业”扩展为“经营主体”,明确评价对象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存续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这意味着广州个体工商户将首次纳入公共信用评价体系。

评分细则同步调整,新增针对个体工商户的评价指标,由司法裁判、行政管理、履约践诺、经营管理、发展创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社会责任等8 个一级指标构成,并细分为25 个二级指标,如经营稳定性、纳税信息、劳动仲裁等,强化对小微主体的信用约束。

评价结果或可用于融资支持

经营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分为 A、B、C、D 四等。为引导加强对评价等级较高、信用状况较好的经营主体的发展支持,修订征求意见稿新增行政服务、融资信用服务、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中参考使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等内容。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开展行政许可、财政资金扶持、落实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评先评优,以及公共资源交易、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等工作时,可以参考使用经营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评价等级较高的经营主体实施激励措施。同时,支持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强经营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优化融资信用服务方式。

禁止利用评价设置市场壁垒

为进一步强化经营主体信用权益保障,此次修订拟增加经营主体实名认证或授权可查询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明确经营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向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享,不向社会公开;经营主体实名认证或授权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可提供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查询服务。

同时,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不得通过经营主体公共信用评价变相设立市场准入壁垒、限制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修订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经营主体异议处理的程序,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信用主体发现经营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可能出现错误的,承担市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反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异议标注,属于更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反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更正或者取消异议标注,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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