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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勇:信及信用机制的人类学特征
2025年7月22日来源:人民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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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勇(北京信用学会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

北京信用学会学术委员会座谈会于2025年06月21日在学会所在地会议室召开。北京信用学会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谢勇教授作《信及信用机制的人类学特征》的会议发言。谢勇教授就信用研究的基础理论问题,阐述了自己的思考。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相互作用是物质运动的基本形式,而物质运动是有规律性的。世间万事万物相互作用的这种规律性,如果从人以及人的交往的角度去看,其中的规律性有一种表达就称之为“信”。比如说地球南北半球吹向赤道低气压带的定向风,我们就把它拟人化地称之为“信风”,因为它的方向很少改变,年年如此,到了固定的时间就会来。人类社会是物质运动的高级形态,人类社会中的人际交往是物质运动相互作用的一个特殊的表现方式,而“信”正是人际交往这种相互作用方式及其规律性的一个表达。正是因为“信”这种规律在发生作用,人类命运共同体才会得以形成和巩固。反之无信以及信的规律发挥作用受到阻碍或限制,人类社会就会乱象丛生,人类在地球村里的共同生活也就难以为继。

2024年11月17日习总书记在利马对美国总统拜登谈了七点,其中就专门谈及了“信”,总书记强调国与国相交“信”的重要性。因此,信是人际交往与人类共同社会生活的一个底线。对此,我们的古人早有言在先。人类作为个体,我们古人说“人无信不立”。而人类作为生活共同体,我们古人有“仁”“义”“礼”“智”“信”五个层面的治理方略,在这五个层面里边,“信”是最底层的基石。无信,仅是弄巧则无智,当然也谈不上有礼了,更是不义不仁。所以从我们的文化传统对社会治理的理解来看,信也是处在底层逻辑中的。

“信”作为人类社会共同生活中人与人交往的基本规律,它的逻辑表达是“承诺与践诺之间的连贯性和一致性”,而这一规律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的方式就是信用机制。由于人际交往的承诺和践诺之间有一个时间差,正是由于存在这个时间差,就会有各种不确定的因素来干扰或者破坏承诺到践诺的连贯性和一致性,从而使得“信”的作用受到阻碍,让人际交往相互作用处于一个风险之中。因此,我们需要事先预测和控制承诺到践诺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存在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让“信”这一基本规律能够正常发挥作用,保障社会交往顺利高效。这就是信用机制所需要达成的目标。那么信用机制是靠什么来预测、控制从承诺到践诺之间的一些不确定因素的?靠的就是信息。换言之,“信用”实际上就是“信息之用”。

在大数据时代,虽然有学者说“一切数据都是信用数据”,都可以用来分析和预判从承诺到践诺的风险,但应当看到践诺本质上是承诺者作为人其自身的一个有意愿的行为表达。“信”以及信用机制的人类学特征就在于这一基本事实。承诺人作为人类行为体,践诺是他的一种有意愿的行为,只有与承诺者的践诺意愿以及践诺行为直接关联的信用信息,才是最能够减少和消除人际交往不确定性的信息,才是我们信用机制建设最需要关注和集聚的信息。我们讲信用机制就是运用信息来控制不确定性,那么面对各种各样的信息,即使所有的数据都具有信用信息价值,但其中有一类信息是信用机制要特别关注的,这就是与践诺者的践诺意愿以及践诺行为关联的信息。除此之外的信息,承诺者践诺能力的信息,以及其他一些与承诺者的践诺意愿只有间接关联的一些信息,比如人口的社会分类特征信息,即性别、种族、居住地信息等,虽然有时候也能够用来评估信用风险,但这类信息毕竟不是“信”及信用机制固有的人类学特征的直接反映,因此不仅会时常失效,而且还常常会给践诺者带来严重的不公平。

“信”及信用机制主要基于公民、企业的践诺能力,即履约能力以及社会分类特征的信息来进行信用评价,这是自20世纪中叶以来,世界金融界一个通行的做法,利用这样的信用评价工具能够暂时缓解一些信用风险压力。这是因为履约意愿内在于人心,外界观察手段不足的时候,往往是难以去评估,难以把握的。因此强调以可见的履约能力信息作为评价信用水平的可用信息,如不动产、存款等,用这样一些可见的财物信息作为行为人履约能力的一种表征,相对容易把握风险。又比如,依赖公民个人公开的社会身份分类信息来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各国关于个人隐私保护的法规。因为个人的社会分类信息,在人口统计资料中都是公开可以利用的,如性别、住址、族裔等,是男的还是女的?住别墅区还是住贫民区?是黑人还是白人?这样一些身份信息是公开可见的,所以在金融界被视为信用评估的主要信息来源。虽然这样采集信用评估信息可以规避国家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法规,但也隐藏着明显的危险。因为履约能力毕竟不能直接反映,更不能代表、代替履约的意愿。事实上,通过隐匿财产来逃避履约责任的行为早已屡见不鲜。此外,依据个人的社会类别特征来评定个人的信用等级的做法,还凸显和固化了社会中已经存在的不公平现状。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议会在审议《公平信用报告法》的时候,这个问题当时就引起了激烈的争议。许多议员就反对依个人性别、住址、种族类别特征来评估个人的信用等级。一个人就因为居住在混乱的市中心街区,就降低他的信用评分,认为他形同街区里的流氓,这是不公平的。现行的金融信用评价方式之所以存在这样一些风险,就是因为这种信用评价方式不符合信及信用机制内在的人类学特征,无法充分发挥信用机制的作用,信的规律无法顺利地实现,因此尽管有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加持,仍然无法避免大范围、频繁的金融风险发生。金融风险出现虽然有很多原因,但信及信用机制内在的规律发挥不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要充分发挥信及信用机制的作用,就必须尊重信及信用机制的人类学特征。信是发生在客观的物质世界里,是人与人的积极的相互作用,是人对人的信,不是人对物的信;是具体的活生生的人之间的信,不是抽象的、类型化的人之间的信。在当今时代,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已经为信及信用机制人类学特征的充分实现提供了可能。如果说以往对个体履约意愿的观测,或许受限于观测手段的不足而需依赖猜测,时至今日,大数据技术已为此类观测提供了更可靠的技术支撑。与此同时,人类文明的进步也已经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呼唤信及信用机制人类学特征获得充分的表达。马克思依据人从外部约束中解放出来的程度,将人类文明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人对人的依赖阶段,二是人对物的依赖阶段,三是人类个体作为独立自主的个人相互自由结合的阶段。正是在第三阶段,一个人在别人眼中有没有足够的践诺的意愿、会不会有充分的践诺行为,不再主要依靠找一个权威的第三人来做担保,也不再主要依据他现有的财富多寡来进行推断,而主要是依据他本人一贯的信用行为信息来做判断。因此信得以普遍成为具体的人对人的信,不再是人对物的信,也不再是人对另外一个抽象人的信。这就是我理解的信及信用机制的人类学特征。在我看来,当前我国正在展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就明显体现了这样的人类学特征。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特色就是“以人为本”,它强调看见人、为了人和依靠人。在不久前湘潭大学举办的信用法治韶山论坛上,我对此曾经有一个具体的解析,由于时间关系,在这里我就不再占用大家时间多说了,谢谢大家。

(供稿:北京信用学会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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