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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东:传统文化中的诚信观念和制度
2025年7月22日来源:人民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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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东 北京信用学会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导

北京信用学会学术委员会座谈会于2025年06月21日在学会所在地会议室召开。北京信用学会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崔永东教授作《传统文化中的诚信观念和制度》会议发言,并简要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诚信观念,以儒家最具代表性。儒家开山祖孔子反复讲说信用问题,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又称“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后一句的含义除了说明信用价值高于生命价值外,还有这样一层意思:一个人不讲信用,那么他在社会上就会无法立足。另外还暗含一层意思:一个国家如果不讲信用,那么这个国家在国际上也不能立足。如此看来,孔子不光是将信用作为立身之本,而且还将信用作为立国之本来看待。可以说,是孔子开启了中国诚信文化的先河,同时也为中国人的做人处世之道植入了诚信基因。

孔子之后,“亚圣”孟子重视“诚”,甚至将诚提到“天道”(自然规律)的高度来看待。他说:“是故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这里的“天之道”即自然规律,诚是自然规律,同时又是做人的根本遵循,即“思诚”(追求诚的价值)是“人之道”。儒家经典《中庸》又讲“至诚”,可以理解为最高的信用。因为“诚”、“信”两字可以互训,如《白虎通·性情》及《说文解字》所谓“信者,诚也”就是证明,不过儒家的思孟学派却将“诚”提到了宇宙本体、宇宙规律的高度了。另一儒家经典《大学》讲“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将“诚意”作为提高修养的基本方法和治国平天下的前提条件来看待的。而儒家经典《易传》则讲“修辞立其诚”,要求读书人说话行文必须真诚,不得说假话、大话、空话。可见,儒家学派实际上是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论证诚信价值,为中国人的处世之道指明了方向,也为中国传统文化打下了深厚的诚信根基,使诚信价值观成了中国伦理传统中的核心价值观。

除了正面倡导儒家诚信价值观外,历代封建国家的法律制度对违背诚信的欺诈行为都予以坚决惩治,如在刑法典中设置“诈伪”罪对欺诈、伪造的行为进行刑事打击。《晋律》称“背信藏巧谓之诈”,是将“背信”即背弃信用原则作为欺诈行为的首要特征。《唐律·诈伪律》将诈取财物等行为作为诈伪罪的重要内容,并规定可以处仗刑、徒刑等。宋代刑法典加重了对商业欺诈行为的惩治,最高可除以死刑(弃市)。后来的明清律基本上都沿袭了上述规定,对诈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这就从制度上抑制了背信弃义的行为,从而维护了诚信道德。

儒家的诚信观念对中国传统商业文化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形成了注重诚信的商业伦理和经营理念。如明清时期称雄欧亚500年的晋商商帮,其商业伦理就提倡“诚信为本,以义取利”,这是其树立商业信誉、获得优良口碑的重要前提。而在中国明清时期的南方兴起的另一重要商帮徽商,其商训就提倡“以诚为利,以和为贵”,与晋商的商业伦理不谋而合。这足以说明,明清时期的商业文化已经被各地商帮塑造为一种以诚信价值观为核心的商业伦理文化,并支配着商业从业者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这与西方现代企业合规文化亦高度契合,西方意义上的“合规”,其核心理念和基本内容就是诚信,只有诚信经营的企业才是真正合规的企业。企业的合规文化是以诚信为核心价值观的。这说明,中外企业文化、商业伦理在本质上是相通的。

鉴古可以知今。今天,在提倡“两个结合”(第二个结合是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大背景下,重温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诚信理念和制度等等对我们无疑是有重要启发意义的,它可以为今日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司法公信力建设及商业文化建设、合规文化建设等等提供有益的借鉴。历史是不能中断的,文化是可以传承和转化的,只要我们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就能筑牢一种以中华文化为底色、同时融合外来优秀文化的现代化诚信文明。

(供稿:北京信用学会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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