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桂林 北京信用学会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导
北京信用学会学术委员会座谈会于2025年06月21日在学会所在地会议室召开。北京信用学会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高桂林教授作《社会信用的本质属性》会议发言,并简要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一、伦理学视角下的社会信用:道德自律与价值共识的具象化
(一)伦理本质: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规范体系
从伦理学角度来看,社会信用的本质是社会成员在长期交往中形成的道德共识与行为准则,其核心在于“诚信”这一伦理价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将诚信视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内在要求”。这体现了社会信用在伦理层面的属性:一是个体道德自律:要求个人在社会交往中恪守承诺、践行契约精神,如“自然人信用建设”中强调的“诚实守信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规范”,本质上是个人道德修养的外在表现。二是社会道德共识:通过“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将诚信理念转化为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标准。例如,文件中提出开展“诚信活动周”“质量月”等主题活动,目的是在全社会形成“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伦理氛围。
(二)伦理功能:维系社会关系的道德纽带
社会信用在伦理层面承担着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一是构建信任机制:在经济活动中,“商务诚信”要求企业在生产、流通、金融等领域遵守商业道德,如“生产领域信用建设”中强调的“安全生产承诺”和“质量诚信报告”,本质上是通过道德约束维系交易双方的信任。二是促进社会和谐:在社会领域,“社会诚信”要求成员在医药卫生、社会保障、劳动用工等方面践行诚信原则,如“医药卫生领域信用建设”中倡导的“诚信执业、诚信诊疗”,通过道德自律减少医患矛盾、劳资纠纷等社会问题,体现了伦理对社会秩序的调节作用。
二、法学视角下的社会信用:制度约束与权利义务的法治化
(一)法律本质:以“规则”为核心的制度规范体系
从法学角度看,社会信用的本质是通过法律制度构建的权利义务关系与行为规范,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属性:一是法律关系的明确化:通过立法确立信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如《征信业管理条例》及配套制度,明确了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保护规则,将“信用”转化为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提出“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进一步强调了法律对信用关系的规范作用。二是失信行为的责任化:通过“失信惩戒机制”对违约行为施加法律后果,如“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对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体现了法律对信用秩序的强制维护。
(二)法律功能:规范社会行为的制度保障
社会信用在法律层面具有以下核心功能:一是市场秩序的法治化调控:在经济领域,法律通过规范信用服务市场、打击失信行为来维护交易秩序。例如,“金融领域信用建设”中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惩戒,以及“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中对侵权行为的法律追责,均体现了法律对市场信用的强制规范。二是公共治理的法治化工具:在政务与社会治理中,法律将信用作为提升治理效能的手段。如“政务诚信建设”要求政府“严格履行向社会作出的承诺”,并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通过法律约束确保政府诚信;“信用监管”机制则通过“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实现对市场主体的精准治理。
三、伦理与法律的辩证统一:社会信用本质属性的双重维度
(一)伦理是法律的价值基础
法律对信用的规范以伦理道德为内在依据,如“失信惩戒”的正当性源于社会对“诚信”的伦理认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将“树立诚信文化理念”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目标之一,表明法律制度的设计需以伦理价值为导向,否则会丧失社会认同。
(二)法律是伦理的制度保障
伦理道德的实施需要法律的强制力支撑。例如,单纯的“诚信教育”难以完全遏制商业欺诈,而“法律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如市场禁入、行政处罚)则为伦理规范提供了后盾。《意见》中“编制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正是通过法律化手段将伦理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规则。
(三)共同目标:构建诚信社会秩序
无论是伦理还是法律,其终极目标都是通过规范信用行为,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伦理通过内在道德自律引导“不想失信”,法律通过外在制度约束实现“不敢失信”,二者相辅相成。如“自然人信用建设”中,既强调“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伦理教育),又建立“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法律约束),形成双重保障机制。
社会信用的本质是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的辩证统一。二者共同构成社会信用体系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正如相关政策文件所强调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既要“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又要“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的目标,为市场经济和社会治理奠定坚实基础。
(供稿:北京信用学会学术委员会秘书处)